GPJD01-2017-0014
浦政办发〔2017〕150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
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浦江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
误工处理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做好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构建全县共同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应对极端天气的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遵循主动响应、科学应对、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本意见所称极端天气种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
(三)本意见适用于本县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等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停课安排
(一)当日上午6:00前,本县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并及时做好通知。
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上课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对寄宿生或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学校应做好相应安排,加强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在校学生安全。
(二)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
对延误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已到校的学生,学校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五)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服务主体,要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六)学校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校极端天气应对具体方案,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同时学校要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对接。
(七)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八)教育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预警信息通报制度。
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误工处理
(一)当本县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根据县政府的指挥部署,对应区域内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应急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对应区域内除必需在岗的职工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职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确保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职工的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装备等。
(三)在工作时间遇到发出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有关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开展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用人单位应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意见,制定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和应对计划,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复工等规定,并告知职工。
(五)职工(除必须在岗的外)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一)县气象台负责发布、变更和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二)县新闻传媒、广电、通信、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绿色通道,落实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工作职责,扩大预警信息覆盖人群,及时、有效地发出预警及相关信息。
(三)有关单位应当从气象部门权威发布渠道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进行及时传播,并标明发布台站、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不得删改预警信息内容或传播失效的预警信号。
五、其他事项
(一)当县气象台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该区域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二)教育、人力社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道路交通、市政等部门和单位在极端天气情况下要做好防范应对并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
(四)要引导公众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掌握预警信号含义和防御知识,主动了解学校、单位应对极端天气的计划和安排,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本意见所指极端天气外的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应急响应措施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本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图标